近年来,随(sui)着城镇(zhen)化进程的不(bu)断加快,陕西省预拌商品混(hun)凝土行业不(bu)断发(fa)展壮(zhuang)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hun)凝土市(shi)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bu)具(ju)备(bei)检测能力、混(hun)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wei)规问(wen)题,影响了(le)建筑(zhu)工(gong)程质量(liang),扰乱了(le)正常的建筑(zhu)市(shi)场秩序,整顿和(he)规范商混(hun)市(shi)场秩序已刻不(bu)容缓。
为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陕住建厅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一、严格实行动态监管
(一)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要对新申请的商混企业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并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496家商混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一是工程业(ye)绩和主(zhu)要(yao)技术指标;二是主(zhu)要(yao)的管理、技术人(ren)(ren)员;三(san)是混凝土(tu)检测能力和设(she)(she)备仪(yi)器(qi);四(si)是仪(yi)器(qi)设(she)(she)备的年度鉴定情况(kuang);五是其他违(wei)法违(wei)规行为。 (四(si))各级住房(fang)城乡建(jian)设(she)(she)行政主(zhu)管部门要(yao)严格依(yi)法行政,对(dui)未达到标准要(yao)求授予资质(zhi)许可的,一经发(fa)现(xian)将依(yi)法予以撤(che)销,并追究相关人(ren)(ren)员责任。
二、强化商混质量管理商混企业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严格遵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出厂商混质量。 (一)严把原材料进场验收。各类原材料进场应核对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应按相应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二)严控商混配合比与计量。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定期校验。商混企业每月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三)确保商混产品强度质量。商(shang)混(hun)企业在搅拌地点应(ying)(ying)进行(xing)混(hun)凝土出厂检(jian)验(yan)取样(yang),在交货地点应(ying)(ying)进行(xing)混(hun)凝土交货检(jian)验(yan)取样(yang),取样(yang)频率应(ying)(ying)符合国标(biao)规定,混(hun)凝土强度检(jian)验(yan)结(jie)果应(ying)(ying)满足(zu)设(she)计要求。
三、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8月11日前对本地区商品混凝土市场全面开展拉网式的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 (二)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缺少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及试验场所,仪器设备未进行年度鉴定或年度鉴定不合格,无法进行混凝土检验,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 (四)在建工程项目使用混凝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 (五)先中标后议价、低于成本价格参与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落实环境保护规定不严,未按要求处置扬尘、废料、废水的行为。 对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混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进入商混市场,并视情节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区)、直管县要于2017年8月11日前将资质动态考核和综合执法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住建厅,省厅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项督查,一并通报检查结果。免费咨询热线:400-0731-606